宁波市镇海庄市南方压铸厂、宁波埈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99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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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11执994号之一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庄市南方压铸厂、宁波埈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庄市南方压铸厂;宁波埈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9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庄市南方压铸厂(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133575011,住所地庄市兆龙路49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罗祥福,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可,浙江鑫目(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霞,浙江鑫目(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埈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091920151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后张村张家98号。 法定代表人:姚苏里,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庄市南方压铸厂(普通合伙)与被执行人宁波埈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11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庄市南方压铸厂(普通合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埈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庄市南方压铸厂(普通合伙)货款177860.14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85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埈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宁波埈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埈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埈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公积金及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埈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有价证券、公积金、股权和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宁波埈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宁波埈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牌小型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埈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埈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埈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苏里作出了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庄市南方压铸厂(普通合伙)。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埈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11执9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磊 审判员张发生 审判员陈增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陈可群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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