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德平与重庆阳北煤炭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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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民初4242号案件名称
唐德平与重庆阳北煤炭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唐德平;重庆阳北煤炭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6民初4242号原告:唐德平,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重庆阳北煤炭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夔州路152号1幢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305295276R。法定代表人:徐定宇。原告唐德平与被告重庆阳北煤炭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唐德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扣除原告的伤残津贴补助及代缴的社保费用共计37951.28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12年5月至2014年10月在被告处从事采煤工作。2013年7月被鉴定为尘肺贰期、伤残肆级,按照相关规定,原告应脱岗在家休养,国家应发放养老金及一次性伤残津贴,但这笔钱并未全部发放到原告手中。原告担心没有养老金,于2017年8月15日在奉节县社保局代缴了应由被告缴纳的社保费用25446.28元。2019年7月4日被告退了原告10178元,2020年1月14日,被告又退了12137元,两次共计退回22315元。现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8月13日,原告唐德平向奉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诉重庆阳北煤炭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赔偿金申请书,该委于当日向原告唐德平出具收案回执,载明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唐德平于2021年8月16日起诉至本院,并于当日立案。原告唐德平在仲裁委未作出处理亦未超过5个工作日的情况下径直向法院提起诉讼,未完成仲裁前置程序,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德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谭 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姚 玉 林 书 记 员 石 鹏 兵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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