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源杰酒业有限公司与张良、付延龙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恢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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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执恢603号案件名称
上海源杰酒业有限公司与张良、付延龙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上海源杰酒业有限公司;付延龙;上海希希娱乐俱乐部有限公司;张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2执恢60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源杰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上海希希娱乐俱乐部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XXX号XXX幢XXX、XXX楼。被执行人:张良,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被执行人:付延龙,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本院在执行上海源杰酒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希希娱乐俱乐部有限公司、张良、付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上海希希娱乐俱乐部有限公司、张良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沪0112民初864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希希娱乐俱乐部有限公司、张良、付延龙钱款人民币110,092.8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顾红兵法官助理 朱欣炜书 记 员 朱欣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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