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汇众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林阳朔县木童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02执1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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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02执1194号案件名称
桂林汇众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林阳朔县木童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桂林汇众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林阳朔县木童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02执1194号申请人桂林汇众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中隐路27号安置小区7栋3楼。法定代表人:曾文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桂林阳朔县木童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阳朔县阳朔镇石马路阳朔粮油配送中心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苏志栋,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302民初260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广西桂林阳朔县木童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302执11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 戈审判员 秦好成审判员 张红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温 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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