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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源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启迪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18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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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18686号
  • 案件名称

    上海源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启迪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源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启迪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18686号原告:上海源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邓土钟,执行董事。被告:上海启迪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吕龙青,执行董事。原告上海源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启迪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上海源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源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媛媛法官助理 陈 蓉书 记 员 陈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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