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利县支行与英维凯、凡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恢10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恢10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利县支行与英维凯、凡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利县支行;英维凯;凡荣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利县支行。负责人:王辉,系该支行支行长。委托代理人:柳德茂,男,系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英维凯,男,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凡荣,女,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利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英维凯、凡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926民初3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50000元及利息;2、交纳诉讼受理费2525元、申请执行费365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查控,被执行人英维凯、凡荣名下无存款、无工商、股权、证券、收益性保险、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英维凯名下有位于平利县城关镇建设路面积133平方米住房一套,房产证号:6326,未办理不动产登记。2021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英维凯名下位于平利县城关镇建设路面积133平方米住房一套,房产证号:6326。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向平利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及平利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2021)陕0926执恢1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预查封了被执行人英维凯在陕西省平利县城关镇建设路面积133平方米住房一套,房产证号:6326,期限为三年。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2021)陕0926执恢1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1年9月2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英维凯、凡荣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1、自2021年9月起每月4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元;2、由被执行人英维凯、凡荣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250000元借款本金的余款一次性还清,利息待250000元本金还清后,另行计算。3、被执行人英维凯明确表示在未履行完毕给付义务前,平利县人民法院不解除对其名下房产的查封,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同时,申请执行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6执恢107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雁审判员 胡开明审判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龙 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