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慧燕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22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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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22285号案件名称
刘慧燕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慧燕;王智;刘慧媛;刘鸿俊;谭燕民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22285号申请执行人:刘鸿俊,男,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执行人:谭燕民,女,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刘慧燕,女,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王智,女,192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刘慧媛,女,194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8民初134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慧燕、王智、刘慧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西三旗东新都东站南x号楼x层x门x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刘鸿俊(身份证号:×××)、谭燕民(身份证号:×××)名下共同共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璐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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