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志意与刘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1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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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1681号案件名称
廖志意与刘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廖志意;刘念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1681号原告:廖志意,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被告:刘念,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廖志意诉被告刘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廖志意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请金额降低为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廖志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志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志意负担。 审 判 员 邓忠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徐严岩书 记 员 向育松-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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