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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志意与刘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1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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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1681号
  • 案件名称

    廖志意与刘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廖志意;刘念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1681号原告:廖志意,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被告:刘念,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廖志意诉被告刘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廖志意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请金额降低为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廖志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志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志意负担。  审  判  员    邓忠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徐严岩书 记 员    向育松-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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