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淑萍、陈晨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7民初2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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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7民初2838号案件名称
郭淑萍、陈晨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郭淑萍;陈晨;陈豪;陈继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7民初2838号原告:郭淑萍,女,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原告:陈晨,女,汉族,1993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系原告郭淑萍之女。原告:陈豪,男,汉族,1999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系原告郭淑萍之子。原告陈晨、陈豪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郭淑萍,基本信息同上。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陈继功,男,汉族,1974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原告郭淑萍、陈晨、陈豪诉被告陈继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郭淑萍、陈晨、陈豪以被告陈继功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继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淑萍、陈晨、陈豪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继功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淑萍、陈晨、陈豪撤回对被告陈继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淑萍、陈晨、陈豪负担。审判员 耿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军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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