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苟、刘水有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311执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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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11执320号案件名称
刘春苟、刘水有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春苟;刘水有;刘勤辉;严云霞;刘琴香;刘燕琴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311执320号严云霞、刘春苟、刘水有、刘勤辉、刘琴香、刘燕琴:本院执行的严云霞、刘春苟、刘水有、刘勤辉、刘琴香申请刘燕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被执行人刘燕琴自动履行,执行金额14801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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