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刚与被申请人李长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3执保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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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3执保673号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刚与被申请人李长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长江;王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03执保673号 申请人:王**,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善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申请人:李长江,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王刚与被申请人李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李长江名下银行存款1600342.2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1246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长江名下持有的西安掌上盛唐网络信息有限公司8%的股权(认缴出资额为160万元)。二、冻结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娜书 记 员 石 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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