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健与殷曲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49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执4939号案件名称
毛健与殷曲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毛健;殷曲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2执4939号申请执行人:毛健,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殷曲佳,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毛健与殷曲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401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殷曲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毛健借款2万元并支付原告毛健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12%为标准计算的利息。因义务人殷曲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毛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20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殷曲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殷曲佳名下的财产,冻结了被执行人殷曲佳名下账户,现账户内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除此以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殷曲佳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三、向被执行人殷曲佳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殷曲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于上述情况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辰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金卫东书记员 郭轶琨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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