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王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3执60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23执60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王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修文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王英;陈仁俊;贵州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3执6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负责人:张丽娜,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豹,男,系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艳,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媛媛,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英,女,1969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陈仁俊,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贵州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法定代表人:陈永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3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申请执行王英、陈仁俊、贵州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责令上述三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1、被执行人王英、陈仁俊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8100.00元,并支付借期利息19213.69元及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4.845‰标准,自2020年09月22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2、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对陈仁俊名下位于贵州省修文县[他项权证号:修房龙场镇他字第××号]房屋的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未清偿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执行人贵州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被执行人王英、陈仁俊、贵州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226.00元、公告费300.00元;4、共同负担案件执行费138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英于2021年04月09日向本院一案一账户支付案款24000.00元,该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申请执行人陈述被执行人已将所欠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逾期部分已全部支付完毕,双方就未支付部分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陈仁俊、王英对剩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每月按期足额还款。被执行人王英已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本院认为,因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且当事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0123执6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书碧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吴新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