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婧洁与被申请人加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3执保6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03执保683号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婧洁与被申请人加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加帅;胡婧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03执保683号申请人:胡婧洁,女,199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申请人:加帅,男,199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长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婧洁与被申请人加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婧洁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加帅名下银行存款88560.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1239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加帅名下车牌号为陕AXXXXX的车辆。二、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娜书 记 员 石 松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夏楚国、叶宪章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624执保298号 下一篇 深圳嘉佰利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雷巧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皖11民辖终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