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嘉佰利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雷巧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皖11民辖终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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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民辖终131号案件名称
深圳嘉佰利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雷巧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深圳嘉佰利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雷巧敏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民辖终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嘉佰利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王明,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巧敏,女,198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上诉人深圳嘉佰利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雷巧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2民初24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深圳嘉佰利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深圳嘉佰利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针对来安县人民法院受理的被上诉人雷巧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来安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来安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当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后来安县人民法院就此做出了(2021)皖1122民初24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认为该院裁定违背了事实,属于错误裁定。因为本案的上诉人住所地和工商登记地均在深圳市龙岗区,并不是在来安县。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此案应当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来安县人民法院没有审理本案的权利。请求依法撤销来安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2民初246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雷巧敏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雷巧敏诉讼法院陈述事实和提交的证据初步显示,其与深圳嘉佰利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9年签订了《中粮凤巢来安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租赁合同》,深圳嘉佰利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将位于来安县新安镇黎明路与新城大道交汇口的该公司6号6149商铺租赁给雷巧敏经营使用。双方因租赁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雷巧敏于2021年6月1日向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依据雷巧敏主张的法律关系确定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确定管辖。案涉房屋在安徽省来安县境内,来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深圳嘉佰利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献 梅审判员 司 武 山审判员 丁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晋方梦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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