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楚国、叶宪章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624执保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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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执保298号案件名称
夏楚国、叶宪章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夏楚国;叶宪章;石庭方;叶小春;夏楚国;叶宪章;石庭方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624执保298号夏楚国、叶宪章、石庭方: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624民初1456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09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夏楚国、叶宪章、石庭方与被申请人叶小春合同纠纷执行保全一案,已将被申请人叶小春如下财产予以解除冻结:一、已解除对被执行人叶小春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依据(2021)湘0624民初1456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夏楚国、叶宪章、石庭方与被申请人叶小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保全一案已经执行解除保全完毕,予以结案。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本院地址:湘阴县文星镇新世纪大道邮编414600联系人:陈亚茂联系电话:186××××7999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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