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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忠、侯君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302财保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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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02财保31号
  • 案件名称

    刘振忠、侯君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鞍山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刘振忠;侯君;李艳华;鞍山海量钛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财保31号申请人:刘振忠,男,汉族,1968年7月25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被申请人:侯君,男,汉族,1969年2月21日出生,住所地:台安县。被申请人:李艳华,女,汉族,1967年4月2日出生,住所地:台安县。被申请人:鞍山海量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安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志国,系该公司总经理。依申请人刘振忠所述,申请人刘振忠与被申请人侯君、李艳华系朋友关系,2014年2月27日被申请人侯君、李艳华因经营企业资金周转不畅,从申请人刘振忠处借款人民币499.99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1%,申请人将借款于当日转入被申请人李艳华账户。后于2021年2月27日出具借条,借条约定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26万元,被申请人承诺从2021年3月开始每月还款15万元,同时由被申请人鞍山海量钛业有限公司为此笔借款提供担保。后经申请人刘振忠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侯君、李艳华均以种种理由推脱,尚欠本金及利息人民币5,260,000.00元。为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刘振忠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侯君、李艳华、鞍山海量钛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60,000.00元或相应数额财产,申请人刘振忠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11017993901369769101。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振忠的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出具了申请保全书及担保书,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侯君、李艳华、鞍山海量钛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0,000.00元或相应数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雯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于欣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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