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雷、张向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晋0729执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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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29执623号案件名称
王春雷、张向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灵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春雷;张向忠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729执623号申请执行人:王春雷,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村民,现住灵石县。被执行人:张向忠,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居民,现住灵石县。本院在执行王春雷与张向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石县人民法院(2021)晋0729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向忠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尚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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