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莉莉、黄偶显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108执保1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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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08执保1539号案件名称
张莉莉、黄偶显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莉莉;黄偶显;南宁福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108执保1539号张莉莉、黄偶显、南宁福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人张莉莉与被申请人黄偶显、南宁福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5473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冻结黄偶显(农行、工行、信用社、微信账户,2214.28元)、南宁福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工行,218.96元)名下银行存款53938.1元,实际冻结2433.2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31日至2022年8月31日止。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21)桂0108民初547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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