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远华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3民初55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523民初5579号案件名称
舒城县远华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舒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舒城县远华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3民初5579号原告:舒城县远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龙津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0803488660。法定代表人:付代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冯叶根安徽龙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东城路南段六安市理会门窗公司综合楼一、四、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75869062G。负责人:王周杨,总经理。原告舒城县远华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寿保险六安市中心支公司申请,要求对原告舒城远华物流所有的皖N48682号车辆进行重新鉴定评估,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由于司法鉴定评估时间较长,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等待鉴定评估结果出来后,再另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城县远华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廖克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查雯雯书 记 员 樊 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白贤惠、李俊花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0222执612号 下一篇 王春雷、张向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晋0729执6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