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贤惠、李俊花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0222执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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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222执612号案件名称
白贤惠、李俊花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白贤惠;李俊花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222执612号申请执行人:白贤惠,女,1990年1月21日出生,藏族,身份证号码:XXX,住青海省民和县。 被执行人:李俊花,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青海省民和县。 本院在执行白贤惠与李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2020年12月18日民和县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青0222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俊花支付申请人白贤惠借款及案件受理费25500.0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3月15日申请人申请执行,2021年3月25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本院执行到位案款11108.83元,被执行人无其他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俊花限制高消费,并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另查明,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财产调查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另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222执6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卜作民审判员穆浩军审判员李军二O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李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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