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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亨和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2021)新0102民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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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民催22号
  • 案件名称

    佛山市亨和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催告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佛山市亨和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公示催告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0102民催22号申请人:佛山市亨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常教社区伦羊路8号首层之二(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71858274D。        法定代表人:陈秀飞,佛山市亨和商贸有限公司经理。        申请人佛山市亨和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当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佛山市亨和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3130005150174964,出票人乌鲁木齐锦华鸿升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沈阳任嘉媛商贸有限公司,背书人沈阳任嘉媛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鑫磊超硬材料经销部、持票人佛山市亨和商贸有限公司,票据金额        50000元,出票日期2020年12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6月22日,付款行库尔勒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佛山市亨和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1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亨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邢蓉审判员    刘文欣审判员    巩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古丽娜·吾布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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