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亚杰、陈珠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2574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257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亚杰、陈珠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亚杰;陈珠龙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25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亚杰,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陈珠龙,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王亚杰与被执行人陈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81民初6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亚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陈珠龙向申请执行人王亚杰支付执行款24896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8元、执行费27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其房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号车辆登记日期为2007年9月12日,无处置价值。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610元。截至2021年9月16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11929元、案件受理费408元、执行费273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珠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陈珠龙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罚款一千元,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陈珠龙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陈珠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1执25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吕建忠 审判员金腾超 审判员王宗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贾奇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