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LUXOTTICA GROUP S.P.A)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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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3610号案件名称
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LUXOTTICA GROUP S.P.A)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LUXOTTICAGROUP S.P.A.);陈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3610号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LUXOTTICAGROUPS.P.A),住所地意大利米兰路。代表人:奥西尼·斯特凡诺(ORSINISTEFANO)。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宴明,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雷舒琪,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召,男,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LUXOTTICAGROUPS.P.A)与被告陈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于2021年9月7日收到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LUXOTTICAGROUPS.P.A)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LUXOTTICAGROUPS.P.A)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LUXOTTICAGROUPS.P.A)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LUXOTTICAGROUPS.P.A)负担。审判员 周恒阳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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