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宪州、西安安诺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104执5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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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5116号案件名称
贾宪州、西安安诺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西安安诺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安诺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贾宪州;贾宪州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04执5116号贾某某,西安安诺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安诺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支付风险抵押金10万元,油卡内余额203.97元,案件受理费2292元;以102495.9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共计680天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197.02元,以上共计114692.96元。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申请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民终165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日期为2021年2月25日,被执行人西安安诺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主动将案款交纳至本院执行款专户。经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共计145天,产生迟延履行金为2600.84元。故对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贾某某请求执行执行12197.02元的迟延履行金多计部分不予支持。本案执行费1437元,被执行人西安安诺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已交纳。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申请执行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657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657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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