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路欣、新雅居(天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3民初883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民初8831号
  • 案件名称

    路欣、新雅居(天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路欣;新雅居(天津)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3民初8831号原告:路欣,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新雅居(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北马路与西马路交口东南侧天康园3-1-3102。法定代表人:孙满,经理。原告路欣与被告新雅居(天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路欣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欣撤回对被告新雅居(天津)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元,由原告路欣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