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涛与被申请人李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3执保65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03执保654号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涛与被申请人李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超;郭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03执保654号申请人:郭涛,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被申请人:李超,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郭涛与被申请人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陕0103执保22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李超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幢XX室(合同登记号:Y12041742)的房产,期限三年。现申请人郭涛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41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超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幢XX室(合同登记号:Y12041742)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娜书 记 员 石 松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强与杨清松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527号之五 下一篇 赵益红与郑福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29民初15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