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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与杨清松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527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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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527号之五
  • 案件名称

    王强与杨清松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禹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强;杨清松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2执52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王强,男,汉族,1988年4月5日出生,住禹城市。被执行人:杨清松,男,汉族,1985年01月06日生,住禹城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清松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清松在6217xxxxxxxxx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40元。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清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75.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吉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邵 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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