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与杨清松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527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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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527号之五案件名称
王强与杨清松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强;杨清松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2执52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王强,男,汉族,1988年4月5日出生,住禹城市。被执行人:杨清松,男,汉族,1985年01月06日生,住禹城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清松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清松在6217xxxxxxxxx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40元。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清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75.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吉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邵 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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