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兴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李小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1民初3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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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1民初3741号案件名称
湖南兴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李小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垫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湖南兴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李小慧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1民初3741号 原告:湖南兴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朝阳路106号15幢2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78834259L。负责人:胡建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田刚,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慧,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兴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李小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兴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小慧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兴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兴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邹 沁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申 萧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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