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益红与郑福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29民初15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229民初1510号案件名称
赵益红与郑福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赵益红;郑福平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29民初1510号 原告:赵益红,女,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郑福平,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赵益红与被告郑福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赵益红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益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益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13元,由赵益红负担。 审 判 员 刘维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谭 莉 书 记 员 李丽思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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