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2721民初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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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2721民初438号案件名称
陈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玛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2721民初438号原告:陈强,男,1985年6月6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呼玛县农民,住黑龙江省呼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原告之妻),女,黑龙江省呼玛县农民,住黑龙江省呼玛县。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曙光康庄小区47#楼商服1-5层北1号。负责人:李增慧,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强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强撤回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审判员 王龙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戴继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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