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凤学、张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82民初3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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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82民初3566号案件名称
崔凤学、张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崔凤学;张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82民初3566号原告:崔凤学,男,汉族,1957年11月25日生,住辽宁省凌源市小城子镇杨大营子村三家三组1900号。被告:张影,女,1987年8月15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郭庙乡东齐营村刘渡口15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负责人:刘达,总经理。原告崔凤学诉被告张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凤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崔凤学承担。审 判 员 武传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宋佳琪书 记 员 王嘉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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