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李某2等李某3、高某、李某4继承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1062号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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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01执1062号之十一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等李某3、高某、李某4继承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高某;李某4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1062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李某1,女,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李某2,女,196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 申请执行人:李某3,女,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申请执行人:高某,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被执行人:李某4,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本院在执行李某1、李某2、李某3、高某与李某4继承纠纷一案。查明(2021)新4301民初476号民事调解书中判决李某某、冉某某名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解放南路统建楼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房权证阿市房字第XXXX号)由李某3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阿勒泰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以(2021)新4301执民初476号民事裁定书对李某某、冉某某名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解放南路统建楼的房产(产权证号:房权证阿市房字第XXXX号)的查封。 二、李某某、冉某某名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解放南路统建楼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房权证阿市房字第XXXX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某3名下。 三、申请执行人李某3可持本裁定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利二Ο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凯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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