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银栓与郭忠伟、王金娥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02民初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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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02民初2123号案件名称
梁银栓与郭忠伟、王金娥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梁银栓;郭忠伟;王金娥;杨艾元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02民初2123号原告:梁银栓,男,1957年出生,现住阳泉市城区。被告:郭忠伟,男,1979年出生,现住阳泉市城区。被告:王金娥,女,1967年出生,现住阳泉市城区。被告:杨艾元,男,1948年出生,现住阳泉市城区。原告梁银栓与被告郭忠伟、王金娥、杨艾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银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晋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艳姬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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