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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银栓与郭忠伟、王金娥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02民初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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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302民初2123号
  • 案件名称

    梁银栓与郭忠伟、王金娥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梁银栓;郭忠伟;王金娥;杨艾元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02民初2123号原告:梁银栓,男,1957年出生,现住阳泉市城区。被告:郭忠伟,男,1979年出生,现住阳泉市城区。被告:王金娥,女,1967年出生,现住阳泉市城区。被告:杨艾元,男,1948年出生,现住阳泉市城区。原告梁银栓与被告郭忠伟、王金娥、杨艾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银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晋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艳姬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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