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存雄与晏玉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1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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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1210号案件名称
邓存雄与晏玉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邓存雄;晏玉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1210号申请执行人邓存雄,男,1965年7月6日生。被执行人晏玉军,男,1978年1月14日生。本院在执行邓存雄与晏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陕0703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晏玉军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邓存雄支付所欠货款707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判决生效后,晏玉军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邓存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晏玉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后,晏玉军未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晏玉军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互联网银行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企业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其名下登记有车辆,因车辆价值远超本案执行标的,故未查封;其于2012年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南郑县匡鑫迅捷洗涤服务中心已停业多年,因2012、2013年度均未年检,已被吊销。3、本院赴被执行人晏玉军住所调查查明,其因欠债较多于2016年7月携妻子、母亲、孩子全家离开住所,下落不明,家中建有四间二层砖混结构房屋,且已被一债权人占住。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4、本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晏玉军名下未登记房产,无公积金账户。5、本院于2019年11月在执行(2019)陕0703执885号中国农业银行南郑县支行与晏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离家外出多年,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晏玉军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再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晏玉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邓存雄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汉军审判员 吴晓红审判员 张国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贾紫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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