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卡联车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润洲济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2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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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2034号案件名称
重庆博卡联车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润洲济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重庆博卡联车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润洲济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2034号 原告:重庆博卡联车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科廊桥水岸27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4NPA91。法定代表人:陈茂韬,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棣,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润洲济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芭蕉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60YYT94C。法定代表人:邓杰,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重庆博卡联车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润洲济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博卡联车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博卡联车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博卡联车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53元,由原告重庆博卡联车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 磊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彦力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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