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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璞豪商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国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郭恒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7执恢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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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7执恢47号
  • 案件名称

    新疆璞豪商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国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郭恒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新疆璞豪商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国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郭恒金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7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璞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648号。        法定代表人:武赞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国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郭恒金,男,回族,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7民初26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押或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国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郭恒金的存款、收入22,965.88元(其中本金22,725元,执行费240.88元);        二、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国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郭恒金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相应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权;        三、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国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郭恒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四、经上述执行措施后,若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国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郭恒金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可限制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国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恒金出境、高消费,在征信系统记录,并可通过报纸、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克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鹏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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