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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宇、沈阳市隆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3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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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执3916号
  • 案件名称

    付宇、沈阳市隆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付宇;沈阳市隆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5执3916号申请执行人:付宇,男性,1986年6月28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沈阳市隆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105079137439T,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北街89号。法定代表人:杨金生。申请执行人付宇与沈阳市隆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105民初9594号,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28228.52元,现该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沈阳市隆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付宇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沈阳市隆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对被执行人沈阳市隆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于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沈阳市隆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沈阳市隆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付宇未在本院约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线索,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展执行员 李祥玉执行员 王可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瑞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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