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鹏、邓侨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21执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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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21执360号案件名称
李旭鹏、邓侨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旭鹏;邓侨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21执360号申请执行人李旭鹏,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邓侨汉,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李旭鹏与被执行人邓侨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921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邓侨汉应返还本金14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李旭鹏,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2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3月16日,本院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报告财产;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去函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人寿保险、金融理财等财产情况;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下列财产及已所采取的措施:①查明被执行人邓侨汉是广西容县杨村中心学校教师,本院以(2020)桂0921执78号裁定每月扣留工资收入3200元偿还债务(需多案分配);②本院以(2019)桂0921执670-1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③以(2019)桂0921执保132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邓侨汉(共有人黄晓云)座落于容县登高岭众宇新城17幢9号杂物房,众宇新城15幢1单元101房(另案处理)和北京现代牌小汽车桂K57683号(未能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7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告知该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通过本次执行,未实现债权1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明确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敦桑审 判 员 陈业锋代理审判员 李宏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陈建光书 记 员 卢晓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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