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景日、商城县聚福槽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4执6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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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4执647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景日、商城县聚福槽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周景日;商城县聚福槽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4执6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景日,男,1964年12月10生,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商城县聚福槽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1524MA3XU5CX6M,地址商城县双椿铺镇古城村。法定代表人杨福,理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景日与被执行人商城县聚福槽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9)豫1524民初709号民事调解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小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霁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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