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起林与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菜树甸村村民委员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6民初6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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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6民初6118号案件名称
李起林与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菜树甸村村民委员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起林;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菜树甸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16民初6118号原告:李起林,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被告: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菜树甸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菜树甸村。法定代表人:李起林,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建敏,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菜树甸村村民委员会委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梅,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菜树甸村村民委员会委员。原告李起林与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菜树甸村村民委员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起林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建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起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钩机班费251650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份,被告为了新农村建设二期工程找到原告,双方对平整土地等施工项目进行约定,原告提供钩机施工,约定每个台班费用为1200元,施工结束后,共产生台班费319200元,另因原告盖房,双方约定扣除了盖房款67550元,剩余251650元,因被告没钱支付,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台班费事实。原告多次主张被告支付,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师建敏辩称,我方认为2016年4月新农村建设,截止到11月份结束,施工期6个月,原告方欠条中266个排班,排班数过多,具体施工内容也没有明细。当时村里还是开发商请他干活,我们也不清楚。村委会建新农村和开发商签过合同,当时合同包括了拆除旧房,场地平整等内容,我们认为应该是开发商给李起林支付费用。为证明租金的计算方式和所欠款项,李起林向法庭提交了欠条、记工记录单及具体施工人员王明伍的证言,并申请了施工时菜树甸村村委会主任王班出庭作证。师建敏对欠条的王班签名认可,但认为没有村委会盖章;对王明伍的证人证言没有异议,对记工记录单不认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菜树甸村开展新农村建设二期工程,村委会主任王班联系李起林,约定由其提供钩机负责平整土地的施工。李起林从2016年4月初至11月底提供了钩机进行了平整土地的施工,施工班次由李起林自己负责记录。2016年11月29日,王班向李起林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菜树甸新农村二期工程平整场地,开挖基础用李起林钩机司机共266个台班,每个台班1200元,共计人民币319200元,扣除李起林房款67550元,还有251650元,因村里没有这笔资金来结”落款为:菜树甸村委会,王班,2016.11.29。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出庭陈述、欠条、记工记录单、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更改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李起林和菜树甸村村委会达成口头协议,由李起林提供钩机用于村里平整土地事宜。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时任菜树甸村村委会主任王班为李起林出具了欠款251650的欠条。被告虽辩称欠条并无村委会盖章,但通过时任菜树甸村委会主任王班的证言及相关证据,李起林提供建筑租赁器材用于平整土地及欠条所记载事项的事实明确。故本院对李起林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菜树甸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起林251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7元,由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菜树甸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菜树甸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李起林)。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佳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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