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营口市某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11执恢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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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11执恢52号之一案件名称
金某某、营口市某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金某某;营口市某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11执恢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某某,男,汉族,住营口市老边区。被执行人:营口市某村民委员会,住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村主任。申请执行人金某某与被执行人营口市某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辽0811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21)辽0811执恢52号案,终结执行。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人可重新向我院或有执行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继 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超凡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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