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某某中心、张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81民初2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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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81民初2874号案件名称
铁岭市某某中心、张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铁岭市某某中心;张某;于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81民初2874号原告:铁岭市某某中心,住所地铁岭市。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红波,系辽宁楚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住调兵山市。被告:于某,住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某某中心与被告张某、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铁岭市某某中心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市某某中心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铁岭市某某中心负担。审 判 员 郝艳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 锋书 记 员 贾琳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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