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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友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26执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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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26执174号
  • 案件名称

    何志友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那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何志友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26执174号那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何志友,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那坡县。那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那坡县人民法院(2014)那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何志友应当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以下义务:将罚金6000元及退赔款6000元共计人民币12000元缴纳至本院。因被执行人何志友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那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工作,经查被执行人何志友在广西那坡农村商业银行城西支行账号有未领取的存款,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裁定划拨被执行人何志友在广西那坡农村商业银行城西支行账号为63×××87账户内3200元至那坡县人民法院一案一账户内。2021年3月至9月,被执行人何志友陆续将本案执行款余款8800元交至本院。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2021)桂1026执174号那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俏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陆丽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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