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霞子、王干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3执恢8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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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3执恢87号之三案件名称
刘霞子、王干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霞子;王干伟;王秋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3执恢8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霞子,女,汉族,1971年4月30日生,住新安县。被申请人:王干伟,男,汉族,1968年8月2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被申请人:王秋红,女,汉族,1970年8月24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刘霞子与王干伟、王秋红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323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王干伟、王秋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霞子306482元。因王干伟、王秋红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刘霞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干伟、王秋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王干伟、王秋红至今未履行义务。二、2021年3月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反馈被执行人王干伟、王秋红有银行账户,但余额较少,暂不予处置;2.反馈被执行人王秋红名下无不动产信息,王干伟名下有房产信息,已被首执案件轮候查封;3.反馈被执行人王干伟、王秋红名下无证券;4.反馈被执行人王干伟、王秋红名下有保险信息,经核实,该保险无法处置;5.反馈被执行人王干伟、王秋红名下无车辆信息;6.反馈被执行人王干伟、王秋红名下无工商信息。三、2021年8月30日,到被执行人王干伟、王秋红住所地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干伟、王秋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8月17日,申请人保全查封被执行人王秋红名下位于新安县轻工局院内三楼南门房产,经法院两次拍卖,均已流拍结束,申请人申请以物抵债,因疫情暂时无法回来办理手续,待回来后完善手续。2021年3月22日,向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安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王干伟、王秋红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干伟、王秋红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四、2021年8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干伟、王秋红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8月25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刘霞子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280919.7元及相应利息,尚余25562.3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小龙审判员 吕红营审判员 袁晓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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