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新金霖工贸有限公司、江苏金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3执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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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23执858号案件名称
贵阳新金霖工贸有限公司、江苏金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修文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贵阳新金霖工贸有限公司;江苏金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3执858号申请执行人:贵阳新金霖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法定代表人:何青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国民,男,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江苏金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法定代表人:潘南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3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贵阳新金霖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68088.6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实际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01月01日起全部货款付清之日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30%计算);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576.00元、保全申请费4196.00元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977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贵阳新金霖工贸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123执8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龙书碧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力文书 记 员 吴新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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