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宇、胡龙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03民初1716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7169号案件名称
曹宇、胡龙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曹宇;胡龙雨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03民初17169号原告:曹宇,男,199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张金龙汽配员工,户籍地址辽宁省建平县,现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胡龙雨,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胡龙雨日用杂品批发商行经理,户籍地址沈阳市东陵区,现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曹宇与被告胡龙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宇及被告胡龙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租房押金1300元;2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1月23日通过中介慧天房产张勇签订租房合同一年,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天坛小区143-4,**503,自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6日止,并交押金1300元,2021年四月中旬由于屋内三面朝阳,白天很热,给房主打电话商量能否装个空调,房主拒绝了,说想租就租不想租就赶紧搬出去,房子还有很多其他问题,比如热水器洗澡十分钟就没热水,刚搬进去就通知房主帮忙联系下热水器客服,因为是新装的热水器,房主一直没管,住的很不舒心,这次态度还是很差,原告决定不再续租,五月一号原告按合同要求提前一个月通知被告房主不想继续租用,之后联系中介慧天房产,中介说房主早就挂上出租了,问中介我们的押金怎么办,中介说配合看房转租出去不影响房主利益房主就能给退押金,2021年5月18号中介慧天房产张勇领新租客看房,原告很配合看房,新租客很满意房子并于5月19号新租客通过慧天房产交给房主1000元定金(有微信记录为证)中介通知原告最好5月22号或者23号之前把房子腾出来,新租客只有周六周日方便签合同,之后又通知新租客回老家一趟,25号来签合同,为了不影响新租客与房主签合同,搬家也得提前找好房子,5月21号原告向老板请假找房,并签下新合同,2021年5月22号原告把房子打扫干净腾出来搬到新住处,并通知了房主和中介慧天房产张勇,中介说等房主跟新租客签订合同当天,让原告一起去交接结算押金,2021年5月23号下午16点14分中介通知原告新租客毁约不租了,押金1000元都不要了,让原告自己联系房主谈下退押金的事,微信电话联系房主后,房主答应退还原告押金,让原告联系中介验收房子,(有监控录像为证)当天16点30分左右原告联系中介然后拿着钥匙同中介验收房子,中介拍照给了房主,又查了水费电费燃气费,并补齐了水费电费燃气费欠费,(有支付记录为证)被告房主电话里同意退款,说让把钥匙送他办公室,由于被告押金没退给原告,原告就把钥匙放中介了,当天晚上房主私自去中介取走了钥匙,第二天早上原告打微信电话联系被告房主退押金,房主拒绝退押金,还说自己就不地道了怎么地吧,爱找谁找谁,你谁呀我不认识你,有事找中介去,之后找中介,中介说调节不了,并把他与房主微信记录和他与新租客部分微信记录转发给了原告,原告一直按合同配合看房转租,被告违反诚实信用,不给退还租房押金,有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监控视频录音为证。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清偿被告所欠原告租房押金1300元。相信期待人民法院作出合法的判决。被告胡龙雨辩称,我的房子是新装修的,全是新的,包括冰箱电视热水器,原告是修车的,想租个好点的房子,原告3个月一交房租,原告说房子太贵了,让我便宜点,我说便宜不了,后来原告说太热,让我按空调,后来又说房租太贵,不租了,依照合同法,原告应该给我钱,合同签订的是一年,原告属于违约,水电费也是我让他交的,原告联系中介说不租房子了,我当时没说不给退押金,没等退呢,原告在门上贴白纸骂我,用胶水堵门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23日,原告曹宇作为租用方与被告胡龙雨作为出租方,双方签订《房屋不动产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沈阳市沈河区的房屋出租给原告,出租日期自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6日止,月租金1300元,季度3900元。该合同同时约定,出租房屋如有电话、水、电、煤气、室内物品等需原告留押金1300元,租用期满后多退少补;如合同租期未到不租此房或到期后续租此房,必须提前30天通知被告;在房屋合同期内原、被告双方如有一方违约,须向对方赔偿一个月房租。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了押金1300元。被告将案涉房屋交给原告。2021年5月1日,原告通过微信告知被告不想再继续租赁案涉房屋,并于2021年5月26日前将房屋返还,将钥匙交给了中介。另查明,被告自认原告租金交纳至2021年5月26日。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曹宇与被告胡龙雨签订的《房屋不动产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照上述合同向被告交纳了押金1300元。该合同约定“出租房屋如有电话、水、电、煤气、室内物品等需原告留押金1300元,租用期满后多退少补”,现原告已将案涉房屋返还给被告,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上述需要从押金中扣除费用的情形,故押金应予返还。但关于应返还的金额,案涉合同约定,如合同租期未到不租,原告应提前30天通知被告,现原告在租期未到的情况下提前26天通知被告,而未能提前30天通知,给被告造成一定的损失,故本院酌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押金1000元,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龙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内返还原告曹宇租房押金1000元;二、驳回原告曹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及被告胡龙雨的其他抗辩。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胡龙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超人民陪审员 赵跃洲人民陪审员 王艺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夏 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