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俊娟、梁超萍行纪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108执保1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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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08执保1547号案件名称
黄俊娟、梁超萍行纪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黄俊娟;梁超萍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108执保1547号黄俊娟、梁超萍:关于申请人黄俊娟与被申请人梁超萍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4187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冻结梁超萍名下银行(邮政、招行、中国银行、微信账户)存款124630元,实际冻结6862.0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止;查封梁超萍名下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88号嘉园小区不动产权,设定查封有效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止。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21)桂0108民初418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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