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长其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724执恢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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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恢178号案件名称
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长其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长其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724执恢178号梁长其: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你与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已产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724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于2021年9月6日由本院实际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2017)湘0724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梁长其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湘0724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湘0724执恢178号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海军: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梁长其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已产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724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于2021年9月6日由本院实际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2017)湘0724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梁长其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湘0724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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