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不力米提买买提、热孜牙买买提等米吉提艾拜都拉、阿衣姑卡地尔、吐逊帕夏卡米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2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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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2623号案件名称
阿不力米提买买提、热孜牙买买提等米吉提艾拜都拉、阿衣姑卡地尔、吐逊帕夏卡米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阿不力米提买买提;热孜牙买买提;米吉提艾拜都拉;阿衣姑卡地尔;吐逊帕夏卡米力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2623号申请执行人:阿不力米提买买提,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申请执行人:热孜牙买买提,女,1966年5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米吉提艾拜都拉,男,1950年10月15日出生,住新疆岳普湖县。 被执行人:阿衣姑卡地尔,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吐逊帕夏卡米力,女,1995年4月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申请执行人阿不力米提买买提,热孜牙买买提与被执行人米吉提艾拜都拉,阿衣姑卡地尔,吐逊帕夏卡米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阿不力米提买买提,热孜牙买买提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案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2623号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娄俊伟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热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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